根据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第659条,当局可订立附属法例,以订明公司展示及披露註册名称,以及披露是否有限公司的规定。有关规定载于《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下称「该规例」),以保障与公司交易的人士。
在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下,公司须以可阅字样,将其名称髹在或紧附于每个办事处或每个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的规定已予放宽。根据该规例,如公司在其註册办事处及每个业务场所以可阅字样,持续地展示其註册名称,以及该公司名称置于可让有关处所的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则该公司已遵从有关披露的规定。新规定给予公司灵活性,让公司可在註册办事处及业务场所内或外展示其註册名称(该规例第3(1)及3(2)条)。
为方便营商,该规例并无规定公司须在其经营业务但不向公众开放的办事处或地点(该公司的註册办事处除外)展示其註册名称(该规例第2(1)条)。
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註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註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鐘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註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註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鐘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註册名称的有关规定(该规例第3(3)条)。
根据该规例,如公司自成立为法团后,从来没有会计交易,或如已委任公司的清盘人或其财产的接管人或经理人,而该公司的註册办事处或任何业务场所亦是该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经营业务的地点,便无须在其註册办事处及每个业务场所展示公司的註册名称。
该规例阐明,在公司通讯文件及交易文书内述明公司註册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的规定,涵盖印本形式及电子形式的通讯文件及交易文书(该规例第2(2)条)。公司亦须在其任何网站上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的註册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该规例第4及5条)。
该规例没有规管域名。
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不再是参照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提交。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提交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提交。
根据新条例第662(3)及(4)条,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提交。公众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而担保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此外,根据新条例附表6第2条,上市公司仅须提供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持有该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中的5%或多于5%发行股本的成员的详情。
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并没有改变。根据新条例第662(1)及(2)条,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1、会议及决议
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下,除在以下情况外,公司须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举行周年成员大会(下称「周年大会」):
如所有须在该周年大会上作出的事情,已藉书面决议作出;而须在该周年大会上提交省览或交出的文件的文本,均已在该书面决议传阅日期当日或之前,向公司每名成员提供(第612(1)条);
如公司是只有一名成员的公司(第612(2)(a)条);
如公司已根据第613条藉一项书面决议或一项获公司所有成员在某成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公司须于通过决议后的15日内向公司註册处处长交付决议的文本(第622(1)(g) 及 (2)条);或
公司属不活动公司(第611条)。
根据新条例第584条,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
在新条例下,公司须参照会计参照期就其每个财政年度,在以下期间内举行周年大会:
如属担保有限公司或非附属公众公司的私人公司,须于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举行周年大会;及
如属任何其他公司,须于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周年大会。
( 第610 (1) 及 (4) 条 )
会计参照期是决定有关财政年度所参照的限期。
新条例引入关于提出及通过书面决议的新规定。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可提出採用书面决议形式的决议(第549条)。如有成员提出书面决议,而有关公司收到佔总表决权不少于百分之五,或有关公司的章程细则为此目的而指明的较低百分比的成员提出要求传阅该决议,则该公司须向全体有权表决的成员传阅该决议(第552条)。
在新条例下,就成员在周年大会上提出的决议而言,如传阅该决议所须的最低人数规定的要求于周年大会举行前的6个星期之前,或该会议的通知发出之前送抵公司;以及就成员作出有关周年大会事务的陈述书而言,如公司及时收到传阅该陈述书所须的最低人数规定的要求,而在发出会议的通知时可同时送交该陈述书,公司就须承担传阅该决议及该陈述书的费用(第582、615及 616条)。
在新条例下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最低人数规定减至总表决权的5%或是5名有权在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第 591条)。
2、公司记录
在新条例下,董事登记册(第641条)及公司秘书登记册(第648条)可分开备存。有关幕后董事的详情无须载于董事登记册。如公司秘书是自然人,其通讯地址而非「通常住址」须载于公司秘书登记册(第650(1)(a)条)。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註册办事处或《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第622I章)订明的地方(第641(3)及648(3)条)。该规例订明的地方是香港某一地方。
1、撤销註册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 (下称「新条例」) 把自愿撤销註册程序的适用範围扩及担保有限公司。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根据新条例第750条申请撤销註册。
除了旧《公司条例》(第32章) (下称「旧条例」) 指明的叁项条件之外(即公司仍未开始/已停止营运或经营业务、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以及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註册),新条例第750(2)条附加叁项撤销註册条件: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该公司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及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2、恢復註册
新条例引入「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册」的新程序,公司註册处处长 (下称「处长」) 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记册,而无需按旧条例的规定向塬讼法庭提出申请。 新程序不适用于因撤销註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
因被处长剔除註册而解散的本地公司,如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1条的以下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册: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復註册;
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及
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的非香港公司,亦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册。第800条列出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册的条件: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及
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以行政方式将公司恢復註册的新程序并不适用于以撤销註册方式而解散的本地公司。就该等个案而言,恢復註册的申请仍须根据新条例第765至766条向法院提出。
凡某公司因被处长从登记册剔除或自行根据新条例申请撤销註册而解散,该公司的任何董事、成员或债权人或任何有利害关係的人(包括政府),都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公司恢復註册。
1、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
包括:
为了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
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社;
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
所有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惟单就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不会被视为经营业务,亦无须办理登记。
2、何时申请
独资、合伙或其他非法人团体经营的业务、非香港公司及分行业务
开业后一个月内。
根据《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公司
请参阅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 。
3、业务名称
当你登记你的业务时,你可以登记一个业务名称。你须在下列三项选择中,任择其一:
(a) 只登记一个中文名称;
(b) 只登记一个英文名称;或
(c) 登记一个中文名称及一个英文名称。
你可以在一个中文名称中包含英文字母,但不能包含英文字。如果你要在一个中文或英文名称中包含符号,则只可用下列符号:
请注意,你不能用下列名称作为你的业务名称:
(a) 该名称可以使人联想到有关业务是以有限责任形式成立为法团,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b) 当有关业务是以有限责任形式成立为法团,该名称可以使人联想到有关业务是以另一个不同的名称成立为法团,例如:以「 A B C 有限公司」为名的法团,不能以「 X Y Z 有限公司」作为它的业务名称;或
(c) 该名称可以使人联想到有关业务与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有关系,但该关系却并不存在或不曾存在。
就同一个业务,你可以登记多过一个业务名称。但每一个额外的业务名称,都会当作为一间分行来登记。而额外的业务名称,亦须符合上述的规定。
如果你经营多过一个业务,你应该为每一个业务分开登记。每一个 业务可以有各自的业务名称。
4、不依时递交申请的后果
违例人士可处罚款 $5.000 及监禁 1 年。
任何人士在业务开始经营后超过 12 个月才办理商业登记须缴交 :
(a) 本年度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和
(b)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7 (3)条有关过往年度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5、其他问题
为配合政府昨日(三月二十一日)公布由星期一(三月二十三日)起只提供必要、紧急和有限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减低2019新型冠状病毒病在社区大规模爆发的风险,公司注册处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宣布,该处由明日(三月二十三日)起将在每周的每个工作日提供有限度柜台服务,接收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以及让客户领取成立公司的注册证明书。
由明日起,公司注册处提供有限度服务的办公时间如下:
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众服务大堂及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强烈呼吁客户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客户如非需要紧急服务,应避免前往该处的办公地点。该处会继续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最新资料,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2867 2600 或电邮至crenq@cr.gov.hk。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配合政府昨日(四月二十八日)公布由五月四日起分阶段恢复公共服务,公司注册处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宣布,该处会在继续保持高度警觉和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下,由五月四日起恢复正常服务。
由五月四日起,公司注册处的柜台服务恢复正常的办公时间:
金钟道政府合署13及14楼和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建议客户可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该处会继续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最新资料,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2867 2600 或电邮至crenq@cr.gov.hk。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
为配合政府今日(七月十九日)公布特别工作安排,由明日(七月二十日)起只提供紧急和必须的公共服务,以大幅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阻止病毒在社区传播,公司注册处今日宣布该处由明日起将在每个工作日提供有限度柜台服务,接收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以及让客户领取成立公司的注册证明书,直至另行通告。
由七月二十日起,公司注册处提供有限度服务的办公时间如下:
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众服务大堂及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呼吁客户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客户如非需要紧急服务,应避免前往该处的办公地点。该处会继续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
由于公司注册处只能提供有限服务,该处办事处柜台服务的等候时间将会延长,而该处亦需要较长时间处理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最新资料,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2867 2600 或电邮至crenq@cr.gov.hk。
好消息!《2020年公司(费用)(修订)规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
由2020年10月1日起,公司注册处将会宽免周年申报表的登记费用(逾期登记除外),为期两年(由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然而,有关宽免并不适用于逾期交付的周年申报表。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即使于宽免期内交付有关申报表,仍须缴付依据交付日期计算的较高登记费。
为鼓励以电子形式交付文件,由2020年10月1日起,以电子形式成立公司(包括注册非香港公司)所须缴付费用亦将会扣减10%。
有关宽免及扣减的更多详情将会稍后公布。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配合政府昨日(八月二十日)公布安全有序地逐步恢复基本公共服务,以应对市民大众和企业的需求,公司注册处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宣布,该处由八月二十四日起除维持现时提供的有限度柜台服务外,将于星期一、三及五重新开放公众查册中心。
由八月二十四日起,公司注册处提供有限度服务的办公时间如下:
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众服务大堂及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
星期一、三及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呼吁客户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客户如非需要紧急服务,应避免前往该处的办公地点。该处会继续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
由于公司注册处只能提供有限服务,该处办事处提供公共服务的等候时间将会延长,而该处亦需要较长时间处理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最新资料,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2867 2600或电邮至 crenq@cr.gov.hk。
《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该条例」)第4及775条分别列载就该条例而言有关翻译文件及就该条例第16部而言有关核证文件的规定。
公司注册处曾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对外通告第5 / 2018号(下称「该通告」),澄清该两条文所提述的「专业会计师」及「专业公司秘书」的定义。
该通告第5段内提述的「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ecretaries and Administrators」/(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已更名为「The Chartered Governance Institute」。因此,公司注册处发出对外通告第3/2020号取代该通告,藉此更新该两条条文所提述的「专业公司秘书」的定义。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3 / 2020号。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下称「该条例」)已于2020年8月31日实施。该条例建立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让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注册。
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为促进香港作为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以便将资本引入实体行业公司,包括位于大湾区的创新及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
有限合伙基金为结构上属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基金,用以管理投资,务求为其投资者带来利益。符合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的注册资格的基金须由一名须就基金的债项和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责任是有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设立及注册的基金如符合该条例的资格规定,可获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的注册计划。
有关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全面资讯,包括对外通告、资料小册子、指明表格等,已上载本栏目。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为配合政府昨日(九月十日)公布由九月十五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公司注册处今日(九月十一日)宣布,该处会在继续实施社交距离和感染控制措施的前提下,由九月十五日起恢复正常服务。
由九月十五日起,公司注册处的柜台服务恢复正常的办公时间:
金钟道政府合署13及14楼和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建议客户可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该处会继续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详情,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 2867 2600 或电邮至 crenq@cr.gov.hk。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
因应疫情最新情况及政府雇员特别工作安排,公司注册处今日(十二月一日)宣布该处由明日(十二月二日)起提供有限度的公共服务,直至另行通知。
公司注册处将在每个工作日提供有限度柜台服务,接收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以及让客户领取成立公司的注册证明书。公众查册中心则于星期一、三及五开放。
由明日起,公司注册处提供有限度服务的办公时间如下:
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众服务大堂及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
星期一、三及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呼吁客户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客户如非需要紧急服务,应避免前往该处的办公地点。该处会继续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
由于公司注册处只能提供有限度服务,该处办事处提供公共服务的等候时间将会延长,而该处亦需要较长时间处理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最新资料,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 2867 2600 或电邮至 crenq@cr.gov.hk。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
因应疫情最新情况及政府雇员特别工作安排,公司注册处今日(十二月九日)宣布,该处由明日(十二月十日) 起除维持现时提供的有限度柜台服务外,将暂时关闭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直至另行通知。
公司注册处将继续提供有限度柜台服务,接收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以及让客户领取成立公司的注册证明书。该处提供有限度服务的办公时间如下:
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众服务大堂及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呼吁客户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客户如非需要紧急服务,应避免前往该处的办公地点。该处会继续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
由于公司注册处只能提供有限服务,该处各办事处提供公共服务的等候时间将会延长,而该处亦需要较长时间处理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最新资料,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2867 2600或电邮至 crenq@cr.gov.hk。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
公司注册处今日(一月十日)发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二○二○年年底,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本地公司总数达1,387,919间,较二○一九年增加了7,734间。
在二○二○年新成立的本地公司总数为99,405间,当中透过「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或「CR交表易」流动应用程式成立的新公司则有51,340间。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已于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实施,让投资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徐丽贞说:「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为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运作提供更大便利,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竞争力。」
该处已按照《2020年公司(费用)(修订)规例》的规定落实宽免在二○二○年十月一日至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交付周年申报表的登记费用;及扣减以电子形式成立公司及注册非香港公司所须缴付的费用10%。
二○二○年在香港新设立营业地点并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共有1,757间,与二○一九年的2,000间比较,减少12.15%。截至二○二○年年底,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总数达13,752间,与一年前同期比较,增加10.07%。
在二○二○年交付登记的公司财产押记数目共有15,603宗,较二○一九年的20,221宗减少22.84%;而交付登记的偿付及解除押记通知书则由二○一九年的20,345份,减少至二○二○年的17,070份,减幅为16.10%。
在二○二○年登记的公司招股章程共有190份,较二○一九年登记的198份减少4.04%。
二○二○年交付登记的文件数目为2,812,471份,与二○一九年的3,340,912份比较,减少15.82%。
电子查册服务方面,二○二○年公众查阅文件影像纪录的数目为4,827,540宗,与二○一九年的5,141,520宗比较,减少6.11%。
在二○二○年,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向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批出的牌照共有485个,而截至二○二○年年底,有关牌照持牌人总数达7,161个。
有关统计数字的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网站(www.cr.gov.hk)「统计数字」一栏。
公司注册处由二月十八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公司注册处今日(二月十一日)宣布,在继续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社交接触和实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该处由二月十八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
由二月十八日起,公司注册处的柜台服务办公时间如下:
金钟道政府合署13及14楼和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建议客户可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该处会继续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详情,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2867 2600或电邮至 crenq@cr.gov.hk。
2021年6月30日
公司注册处已在本网站正式推出全新的聊天机械人「Clare」,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随时随地解答客户的查询。
现时Clare已学习为客户搜寻有关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及本地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的资讯。你只需在本网站主页的右下方点击Clare的图像,便可立即开始与Clare对话。
Clare会继续学习有关本处其他方面的资讯,未来将会陆续加入更多资讯。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公司注册处今日(七月十三日)发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今年六月底,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本地公司总数达1,384,504间。
在二○二一年上半年新成立的本地公司总数为56,253间,较二○二○年下半年的数字上升11.07%。
公司注册处处长徐丽贞说:「自本处根据《2020年公司(费用)(修订)规例》扣减以电子形式成立公司及注册非香港公司所须缴付的费用后,我乐见有更多申请人选择在网上提交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请。」
立法会于二○二一年六月二日通过《2021年证券及期货及公司法例(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旨在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及数项其他成文法则,就落实全面无纸证券市场制度订立法律框架。徐丽贞补充说:「本处一直就实施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的立法建议提供协助,特别是涉及有关《公司条例》的部分。」
在二○二一年上半年,在香港新设立营业地点并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共有662间。截至二○二一年六月底,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总数达14,044间。
在二○二一年上半年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公司资产押记数目共有8,376宗,而二○二○年下半年则有7,969宗;至于在二○二一年上半年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偿付及解除财产押记通知书数目为9,599份,而二○二○年下半年则为9,234份。
二○二一年首六个月交付登记的文件数目为1,441,138份,与二○二○年下半年的1,417,409份比较,升幅为1.67%。
电子查册服务方面,二○二一年上半年公众查阅文件影像纪录的数目为2,467,763宗,较二○二○年下半年的2,404,891宗增加2.61%。
至于向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方面,在二○二一年上半年,该处共批出216个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截至六月底,有关牌照持牌人总数达7,194个。
有关公司注册处半年统计数字的详情,请浏览该处网站(www.cr.gov.hk)「统计数字」一栏。
2021年8月16日
《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一阶段将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实施。
由2021年8月23日起,公司就其所备存的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上董事的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可选择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在此情况下,公司须在其登记册上提供董事的通讯地址,以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 / 2021号。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新的基金迁册机制将于2021年11月1日推出。
在新机制下,根据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如符合本港有关新基金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的相同资格规定,可申请在香港分别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迁册来港后,基金会如本港其他新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般,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责任。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2 / 2021号。
2021年10月20日
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2020至21年度年报(「年报」)已于今日提交立法会省览。该年报已上载本处网站「刊物」一栏。
2021年10月22日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今日发表了2020至2021年度周年报告书(第36号年报)。
详情请参阅于2021年10月22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发表周年报告书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发表二○二○至二一年度周年报告书。
在报告期内,政府向常委会简介有关设立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及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以及推行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的立法建议。
政府亦告知常委会分阶段落实《公司条例》中保护公司登记册上敏感个人资料的相关条文的计划,及公司注册处为支援企业及鼓励使用电子服务的费用宽免及扣减建议。
政府发言人说:「常委会是我们在确保公司法切合香港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地位方面的重要伙伴。我们感谢常委会多年来的贡献。」
在参考包括常委会在内的持份者的意见后,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证券及期货及公司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为推行无纸证券市场制度提供法律框架,并于二○二一年六月获立法会通过。另一方面,政府现正继续就企业拯救程序与不同持份者沟通。
常委会在一九八四年成立,其职能是就修订《公司条例》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以及就《证券及期货条例》当中有关企业管治和保障股东事宜的修订,按需要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
常委会主席为莫树联资深大律师,委员包括来自法律、会计及公司秘书范畴等相关行业的执业者、学者、个别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代表。
常委会二○二○至二一年度周年报告书已上载公司注册处网站(www.cr.gov.hk),供公众查阅。
2021年10月25日
由2021年11月1日起,使用公司注册处管持的公共登记册的查册人士,须在查册前提供个人资料,包括其姓名及身分识别资料,并继续按现行安排作出其查册目的的声明,以及确认查册所得资料只能作声明的用途。有关措施有助保障公共登记册所载的资料只被用于该些登记册成立的合法用途。
《公司条例》(第622章)就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
本处备存公司登记册供公众查阅,当中包含个人资料。该等个人资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及公司秘书和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等。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亦载有类似的个人资料予公众查阅。
根据《公司条例》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相关条文(这些条文于2012年7月获立法会通过,但尚未完全生效),公司登记册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 」)只可由「指明人士」透过申请取得。同样,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公司可以收起受保护资料不予公众查阅。
新查册安排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的分阶段落实详情如下:
第一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开始,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第二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开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第三阶段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本处申请不提供已在本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下称「不提供的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资料。
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第一阶段的全面资讯,包括对外通告、常见问题等,已上载本栏目。
有关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新查册安排,本处将会在其临近实施的时间于本网页公布落实详情,并更新本专设栏目。
2021年11月1日
为提升适用于有限合伙基金的指明表格在申报资料时的可用性,指明表格LPF1、LPF2及LPF4C已予修订。经修订的表格已于宪报刊登(第25卷第41期宪报第6400号公告),并由今日起开始使用。
有关表格可于本处网页「表格 > 指明表格 > 有限合伙基金」一栏免费下载。你亦可在本处位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的询问处购买载有全套有限合伙基金指明表格的唯读光碟,以及个别表格的印文本。
2021年11月1日
由今日起,公司注册处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唯一业务识别码」的新措施,采用八位数字的商业登记号码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唯一业务识别码,供政府部门及业界使用。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有限合伙基金一栏。
《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该条例」)第4及775条分别列载就该条例而言有关翻译文件及就该条例第16部而言有关核证文件的规定。
公司注册处曾于2020年8月28日发出对外通告第3/2020号(下称「该通告」),澄清该两条文所提述的「专业会计师」及「专业公司秘书」的定义。
该通告第5段内提述的「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已更名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因此,公司注册处发出对外通告第3/2021号取代该通告,藉此更新该两条条文所提述的「专业公司秘书」的定义。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3/2021号。
根据公司注册处今日(一月十四日)发表的统计数字,在二○二一年新成立的本地公司总数为110,840间,当中透过「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或「CR交表易」流动应用程式成立的新公司则有66,538间。截至二○二一年年底,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本地公司总数达1,375,172间。
随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新的基金迁册机制于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推出,现有在香港以外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可申请在香港分别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公司注册处处长徐丽贞说:「新的基金迁册机制旨在增加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吸引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为加强保护敏感个人资料,并同时维持公司登记册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公司条例》下有关登记册的新查阅安排已于年内开始实施。新查册安排由二○二一年八月起至二○二三年年底,分三个阶段落实。
二○二一年在香港新设立营业地点,并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共有1,316间。截至二○二一年年底,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总数达14,348间,与一年前同期比较,增加4.33%。
在二○二一年交付登记的公司财产押记数目共有18,701宗,较二○二○年的15,603宗增加19.86%;而交付登记的偿付及解除财产押记通知书则由二○二○年的17,070份,增加至二○二一年的21,000份,升幅为23.02%。
在二○二一年登记的公司招股章程共有190份,与二○二○年相同。
二○二一年交付登记的文件数目为2,913,395份,与二○二○年的2,812,471份比较,增加3.59%。
电子查册服务方面,二○二一年公众查阅文件影像纪录的数目为5,175,323宗,与二○二○年的4,827,540宗比较,增加7.20%。
至于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方面,在二○二一年新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总数为342个。截至二○二一年年底,有限合伙基金总数达409个。
在二○二一年,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向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批出的牌照共有725个,截至二○二一年年底,有关牌照持牌人总数达6,711个。
有关统计数字的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网站(www.cr.gov.hk)「统计数字」一栏。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因应本地疫情最新发展及政府雇员特别上班安排,公司注册处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宣布,该处由明日(一月二十五日)将调整柜台服务时间,接收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以及让客户领取成立公司的注册证明书。公众查册中心则于星期一、三及五开放。该处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的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不会受到影响。
由明日起,公司注册处的柜台服务的办公时间如下:
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众服务大堂及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
星期一、三及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
为减少社交接触以减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公司注册处呼吁客户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客户如非需要紧急服务,应避免前往该处的办公地点。
由于柜台服务时间将会缩短,该处办事处提供公共服务的等候时间将会延长,亦需要较长时间处理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最新资料,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2867 2600或电邮至crenq@cr.gov.hk。
因应本地疫情最新发展及政府雇员特别上班安排,公司注册处柜台服务的办公时间调整如下:
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
14楼公众服务大堂 – 以印本形式交付文件及领取公司注册证明书
暂时关闭直至另行通告
13楼公众查册中心 – 查册服务及领取查册项目
暂时关闭直至另行通告
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
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 – 以印本形式交付与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文件
星期一至五
上午9:30至下午4:00
本处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提供的电子文件登记及查册服务不会受到影响。本处电子服务的详情载于附件。
为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以阻止2019冠状病毒在社区传播,本处呼吁客户继续以电子方式或邮递方式交付文件。客户如非需要紧急服务,应避免前往本处的办公地点。
由于柜台服务的调整,本处办事处提供公共服务的等候时间将会延长,亦需要较长时间处理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文件。在一般情况下之服务承诺,抱歉在此期间并不适用。
如有查询,请致电 2867 2600 或电邮至 crenq@cr.gov.hk。
为配合政府部门将于四月二十一日起大致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公司注册处今日(四月十四日)宣布将由四月十九日起恢复正常公共服务,同时会继续采取减少社交接触的特定措施。
由四月十九日起,公司注册处的柜台服务办公时间如下:
办事处 |
办公时间 |
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 |
|
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众服务大堂 |
|
九龙湾「一号九龙」12楼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 |
为减少社区的人流和社交接触,公司注册处呼吁客户继续透过每日24小时运作的「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以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交付文件登记及进行查册。客户亦可透过邮递方式或文件投递箱交付文件。
公司注册处亦会继续在其办事处实施感染控制措施,包括加强清洁及消毒、要求员工及访客佩戴口罩及在进入该处办公处所前使用「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等。
有关公司注册处服务的详情,请留意该处网站(www.cr.gov.hk)的最新公布。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2867 2600或电邮至 crenq@cr.gov.hk。
2022年6月24日
公司注册处于2021年8月16日发出的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 / 2021号公布,《公司条例》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会分三阶段实施,而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10月24日生效。
为落实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本处已修订26款与申报受保护数据有关的指明表格,由2022年10月24日起开始使用,该等经修订的指明表格已于今日在宪报刊登(第3130号及第3168号政府公告),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 / 2022号。
政府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以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
修订条例草案旨在订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从而规定这两个行业须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责任。此外,政府亦会藉此机会处理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在相互评估报告和其他场合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提出的杂项及技术事宜。
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从事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人士必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领牌照,相关人士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及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规管要求。在拟议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下,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均须向海关关长注册。拟议注册制度会按交易商是否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涉及120,000港元或以上现金交易,把其分为两个类别。在注册制度下,进行此类现金交易的交易商须受到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监管。
政府发言人表示:「有关立法建议对于我们履行特别组织订明的相关责任非常关键,同时有助减低香港在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风险。实施建议有助维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保障投资者,并提升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
特别组织是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订国际标准的跨政府组织。香港自一九九一年开始成为特别组织成员。
修订条例草案将于七月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22年6月24日
由2022年6月27日起,公司注册处电子提交服务的涵盖范围将扩展至在多个不同条例及其他服务下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条例》(第29章)、《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及《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下的文件,以及申请退款表格。
除了透过「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提供电子提交文件服务外,本处亦会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提供新的电子模板及电子提交服务。
有关详情以及可透过「注册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交付的新涵盖的文件,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22号。
2022年9月1日
根据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的《2020年公司(费用)(修订)规例》,公司注册处宽免公司依时交付的周年申报表登记费,为期两年。有关宽免期将于2022年9月30日结束。
合资格的公司(即周年申报表的结算日期是在2022年9月30日或之前的公司)须于2022年9月30日或之前依时交付其2022年度周年申报表,才可受惠于该项宽免。
2022年9月30日之后,即使合资格的公司依时交付其周年申报表,仍须连同所须登记费一并交付。
《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10月24日(下称「实施日期」)开始实施。由实施日期起,公司注册处处长不得提供董事的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及某些其他人士的身分证或护照的完整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让公众查阅。
因此,现时更正公司登记册资料的方式必须作出修改,以确保在更正公司登记册内的资料时,载于经修订文件的受保护资料不会提供予公众查阅。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6 / 2022 号。
2022年9月30日
《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该条例」)第4及775条分别列载就该条例而言有关翻译文件及就该条例第16部而言有关核证文件的规定。 公司注册处曾于2021年11月18日发出对外通告第3/2021号(下称「该通告」),澄清该两条条文所提述的「专业会计师」及「专业公司秘书」的定义。
2021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即将于2022年10月1日生效。因此,公司注册处发出对外通告第7/2022号取代该通告,藉此更新该通告内所提述的「执业会计师」的定义。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7/2022号。
2022年10月24日
《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已于2022年10月24日开始实施。
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及新交付本处登记文件中所载的敏感个人资料,包括董事的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及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下统称「受保护资料」),会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只有「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取览受保护资料。
26 款与申报受保资料据有关的指明表格已予修订。旧有版本的指明表格不会被接纳以办理登记,并会退回给提交人。最新版本的指明表格可于本处网站「表格 > 指明表格」一栏下载。
另外,公司必须使用一份新的行政表格「表格 AD」,以申请更正《公司条例》下已登记文件内所载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表格AD可于本处网站「表格 > 其他表格」一栏下载。
有关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的全面信息,包括对外通告、资料小册子、常见问题等,可浏览本处网站内「新查册安排」的专设栏目。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将《2022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刊宪,《条例草案》旨在给予公司足够弹性以不同方式举行成员大会。
政府发言人表示:「现行《公司条例》下,公司可使用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近年,电子通讯科技的发展,让以虚拟方式举行和参与会议于世界各地盛行。考虑到本地持份者的意见和可资比较的商业中心的做法,我们建议修改《公司条例》,明确容许公司以全虚拟模式,或以混合模式举行成员大会,而非仅限于在实体场地举行。此举旨在给予公司足够弹性,因应本身的情况和需要,畅顺而有效地处理公司事务。」
《条例草案》将于十二月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23年1月27日
《2023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第622 章)和《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 章)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而无须成员到指定实体场地出席大会,以及以虚拟和实体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即混合式成员大会)。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1 / 2023 号。
2023年5月5日
《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就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提出的杂项及技术事宜的修订,将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据此,现行的「持牌放债人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下称「指引」)已作出修订。
将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的经修订的指引可从本网站「主要服务 > 放债人牌照 > 刊物 > 指引」一栏下载。
公司注册处分两个阶段在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一阶段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在有限合伙基金实施。第二阶段将于2023年12月27日实施,以涵盖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实体。
为配合第二阶段的实施,处长已修订117款指明表格,以及行政表格「表格AD - 更正已登记文件内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由2023年12月27日起使用。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2 / 2023 号。
公司注册处将于2023年12月27日推出全面翻新的「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下称「全面翻新的资讯系统」),届时本处全新的「电子服务网站」提供的电子提交服务,将会取代本处的「注册易」以及「香港政府一站通」现有的电子提交服务。
为配合全面翻新的资讯系统推出,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已行使不同条例所授予的权力,指明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根据不同条例交付处长登记的文件须符合的规定。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5 / 2023 号。
2023年11月24日
公司注册处公布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的同步商业登记申请,以及有限合伙基金的指明表格的修订,将由2023年12月27日起生效。
由2023年12月27日起,有限合伙基金申请人申请注册有限合伙基金时,即会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的申请。申请人向本处申请注册有限合伙基金时,必须同时提交《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4),并一併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申请一经批准,公司注册处处长会一併发出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另外,为配合本处经全面翻新的资讯系统的实施,本处已修订六份有限合伙基金的指明表格,并会由 2023年12月27日起开始使用。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6 / 20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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