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家族信托或离岸信托,很多人都会想到财富保值,完美避税、让财富传承千秋万代等词。然而,信托不是万能的,在办理信托的时候要慎重设置信托架构,否则,在错误的结构设计上,信托是可以被判定无效的。大家要用正常的心态去看待信托,别让你的无知导致信托失效。
在国内常常有客户问及信托条款中的内容是否可以“留的空间大一点”,我的回答往往是:“Yes and No”。 因为无论留的空间如何大,总还是有界限。而底线就是语意必须明确。
国内信托和离岸信托都认为: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载体。因此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和委托人没有纳入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同时需要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就会造成信托无效。
某国内客户由于妻子强势,在设立信托时要求在信托条款草案中将太太定为受托人,并希望内容写为“相信妻子在子女日后能够独立的时候,能公平地将资产分配给所有子女”。
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属于信托的客体。所有信托条款应注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比如说如果一个企业家在信托条款内要求受益人为“妻子XXX、长子XXX,以及公司高管”。这个时候由于“公司高管”并没有记载具体人员,因此信托的成立就会受到挑战。
首先,如果是债务已经产生的人,设立信托是无法将债务隔离在资产以外的。因为无论是中国《信托法》第12条,或是离岸各法区,都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而法院撤销信托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恶意信托的撤销效力则可以溯及到信托关系设立之时。
国内有些客户对于信托需求,是从“规避”的角度出发,而且又对受托人高度的不信任。 因此会要求自己一人担任受托人,同时担任受益人。认为这样就可以避税避债、高枕无忧了—这样想就未免太过理想化了。
近来许多P2P公司恶意倒闭,如果这些公司的负责人事先设立信托,然后将其虚设行头自融的资金藏入信托账户内,这样的资产会受到保护吗?答案也是否定的。
如果客户想以诉讼讨债作为目的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或者讨债活动,这时信托就会导致受托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事情变得复杂化,因此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中,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无效。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都有类似规定。
编辑推荐:
美国商标注册有四种方式可选择,随你任意挑选!注册美国商标发要求
VAT小知识:卖家在VAT申报过程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香港银行开户太难担心被拒?可以考虑一下新加坡银行开户
全球50多个国家/地区设有办事处。
包括资深的专业领导层和拥有各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包括财富杂志全球500强至初创公司等不同规模的企业。
资产行政管理规模达4950亿美元。
为1400家港股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和首次招股等服务。
为《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中50%的企业提供服务。
tricor卓佳 | 瑞丰德永服务客户
行业:汽车、引擎和动力设备、自动驾驶
行业:汽车、飞机、引擎和动力设备
行业:工业设备, 工业和建造业, 可再生能源与环境, 机械, 运输
行业:金融软件、网络服务供应商
行业:安防产品、视频处理技术、视频分析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