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印章
香港公司注册完成后会获得一整套完整的公司资料,其中就包括公司印章,在香港公司产生贸易活动时往往需要签署文件或加盖印章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那么香港公司不同的印章分别有哪些作用呢?
法团印章
法团印章是一个金属制造而成的圆型毛边印章钢印,大小通常为35mm左右,用在纸张或凝固中的蜡液压上公司名称。近年来为方便起见,较少用蜡液而是配合圆型毛边红色贴纸使用。香港旧公司条例(第32章) 要求有限公司必须有法团印章。
1、性质:法团印章代表香港公司的法团地位,是写入香港《公司条例》的真正意义上的香港公司公章。
2、用途:法团印章主要用于签署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而言下列文件需要盖上法团印章。
3、契据:根据普通法,契据需要「签字、盖章并交付才有法律效力。这其中的盖章就是指盖上法团印章。在香港法律下,有部分重要法律文件须以契据形式订立。与可以通过口头或行为作出的合约不同,契据必须为实物文书,并有一定格式。
香港常用之契据包括:
(1)不动产买卖之转让契;
(2)有关处理/分割/统合/馈赠不动产实益业权或相关利益如路权等之契据;
(3)有关作出/变更/解除/处理信托关系的契据;
(4)没有获得对方提供对价前题下转让利益的契据;
(5)公司向公司董事承诺作出弥偿之契据;
(6)债务和解确认之契据;
(7)新股东加入现存股东协议的信守契据等。
圆印章/公司印章
公司内部常用的印章是圆印。其为圆型原子印,大小从10mm至50mm不等。
圆印章一般是作为佐证用,例如公司签收外部文件时盖上该圆印章并标示收件时间,或在有多页之合约的每一页边上盖上该圆印章,再加上公司代表简签以证明合约完整未有被何一方恣意改动。另外,香港在商业惯例上,一些具有重覆性以及不需要董事直接处理的交易文件,例如发票及收据,多以员工签名并加盖圆印章发出。
值得注意的是,签订合约时盖上该圆印(公司印)并不是法定要求。即如果签署的合同上只盖上了该圆印章或公司印章,但没有有效的公司授权人签署或董事签署,该合同签字仍然有可能无效导致整份合同无效。
另,还有一种椭圆章同属公司印章,作用与小圆章一致。
签名印章
这可能是商业交往中见得最多的印章。长条型的原子章,规格24mm*64mm,印墨多为紫色、蓝色,通常刻有英文for and on behalf of 即代表字样,标明公司名字并有签名线供董事签署 。如签名处没有董事签名,只盖上签名印章,文件将不具法律效力。
香港在商业惯例上,需要董事订立的合同,会盖上签名印章再由董事代表公司签署,这象征着董事是以公司名义而非个人名义签署合同并获得了公司充分的授权。
要注意的是,以签名印章订立合约并不是香港法定要求。只要董事或公司代表是以公司身份并获公司授权签字,即使没有签名印章的合约同样有效。当然,即使董事没有公司授权对外签署了合同,也很有可能构成普通法下的表见代理而使得合同有效。
如只是盖上签名印章,章印签名处没有董事签名,文件将不具法律效力。签名印章多用于银行账号(支票、汇款单、取款单、转帐单)、签署合同、订单等。
香港公司文件签署规范
香港公司在签署大多数普通文件时,通常是由公司的被授权董事代表公司签署,未必会额外加盖印章。如有需要,公司秘书或会提供有关董事会决议授权的核证副本以证明该被授权董事的权限。
此外,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也有规定,一家香港公司的任意两位董事(如该公司仅有一位董事,则为该董事)或任意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代表该公司一起在文件上签署,则相关文件也被视为已由该香港公司妥为签署。
经营香港公司对于公司文件的使用用途以及具有哪些效力等都要了解清楚,因为每一种文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基本都会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