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委托公证人就是内地公证人吗?关于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_瑞丰德永 - 瑞豐德永国际商务(中国)有限公司

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香港是自由贸易港,不少内地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展商业活动,而香港也不少人士在大陆生活和工作,日常往来间,办理各种事项需要用到一些资料文件,如房产处理,投资、诉讼、结婚等。但是由于香港和内地制度的差异,香港的资料文件并不能直接在内地使用,那要怎么办呢?需要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出具香港地区法律公证文书。
 
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在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他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上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
委托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档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法公司”)审核、加章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和内地公证人区别

中国委托公证人和内地公证人区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香港公司公证需要的资料

香港公司公证需要的资料
当投资者以香港公司之名义到中国大陆、海牙成员国或者非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无论是开设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独资公司或者是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我们都有必要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办理香港公司公证。
办理香港公司资料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注册证书确认本或复印本;
2、公司周年申报表;
3、秘书、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如有)确认本或复印本;
4、公司商业登记证书复印本。
若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未能提供周年申报表,需备齐以下资料:
1、《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及出任董事或候补董事职位同意书》;
2、《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委任/离任)》;
3、《注册办事处座落地点通知书》。
办理公司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注册证书确认本或复印本;
2、公司周年申报表;
3、秘书、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确认本或复印本;
4、公司商业登记证书确认本或复印本;
5、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摘录确认本或复印本(签署委托书的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不同文件办理不同目的公证的流程和费用都会有所不同,而且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公证文件也是有时效性,一般的公证书有效期是三个月,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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