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37号文
投资者在考虑搭建境外架构开展境外投资时,总会听到37号文登记的相关信息,为了帮助投资者顺利在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小编今天重点来给大家介绍下37号文为什么需要登记以及登记37号文的重要性,让大家能够合规开展境外投资。
什么是37号文
37号文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37号文解决的境外投资合规问题
可以说37号文的诞生,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三个境内居民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
1、成功办理37号文登记后,境内居民可以合规持有境外股份。
2、境内居民可以合规进行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项目。
3、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可以将该资金回调回国。
37号文重点内容解读
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名称中关键词解读:
1、境内居民
指的是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2、返程投资
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返程投资一般具备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但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二是返程投资的路径往往都是境内投资者通过选择在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3、特殊目的公司
指的是为了海外上市、投融资目的设立的公司。由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会遇到非常多的阻碍和限制,所以一般情况下境外上市的首要步骤就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搭建红筹架构。理解红筹架构的搭建过程,有助于让企业清晰37号文登记的具体时间点,以免造成后续的麻烦。
VIE架构搭建
VIE架构是国内企业走出去,海外融资上市常用的模式,因此搭建VIE架构也离不开37号文登记。VIE架构通常由境外上市主体、外商独资企业(WOFE)和境内经营实体三部分组成。
首先在境外部分,创始人会在英属维尔英群岛(BVI)注册公司,搭建第一层权益主体 BVI公司,并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接着会在开曼群岛设立第二层权益主体 开曼公司,该公司也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最后,作为境外架构的底层权益主体 香港壳公司,用于后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境内部分,香港壳公司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WOFE),并由WOFE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签订一些列协议,从而达到利润转移而非股权控制的目的。这样一来通过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就能让境外上市主体可以控制国内经营实体公司。
根据37号文规定,公司必须在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办理完37号文登记。也就是在搭建第一层境外权益主体时,公司必须在转移或注入股权或其他资产前去银行完成37号文的登记,一般需要花费2-4周的时间,但具体情况还是以当地银行为准。
37号文登记需要的资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别目标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赞成境外投融资的决定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赞成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资料不能充足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资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弥补资料。
37号文变更手续
37号文登记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旦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公司还需要办理37号文的变更登记。
第一种情况,当境内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为BVI公司)的股权结构、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37号文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有当境外第一层权益主体 BVI公司发生变化时,才需要更新37号文登记。而作为第二层的权益主体 开曼公司,即使它的信息发生变动也无需做变更登记。
所以基于上述的情况,当公司存在多个符合境内居民身份的创始人时,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 公司。这样当公司的其中一位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动时,其他创始人可以无需办理37号文的变更登记,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种情况,当BVI公司将它持有的第二层开曼公司的股权出售变现后,决定分配给境内股东。此时境内股东如若需要将收益调回境内使用时,也需要进行37号文的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过程中除了涉及到37号文登记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登记备案,如ODI备案,设立股权激励还需要进行69号文关联申报等。总之要让资金合规出境及合规回流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关于37号文登记的详情就介绍到这,还想了解更多关于37号文登记或者其他备案登记的情况可持续关注瑞丰德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