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经济实质申报的条件
一些离岸群岛为了符合国际税务要求,需要落实经济实质法案,如开曼群岛等,符合相关实体要求的开曼公司需要每年进行经济实质申报,但是如果我的开曼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了,我还需要进行经济实质申报吗?
符合经济实质申报的条件
首先,并不是所有在开曼注册的公司都需要进行经济实质申报,哪些公司需要呢?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1、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内指示和管理相关活动;
2、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进行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活动,且涉及相关活动;
3、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内有充足的全职雇员,且雇员具备适当的资格;
4、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内因相关活动而产生充足经营开支。
请注意,就对于纯股权控股公司(只需要符合要求较低的经济实质测试)和高风险的知识产权公司(将面临要求更高的经济实质测试)的一般要求,则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根据指引规定,纯股权控股公司可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 开曼群岛内聘用注册办事处服务供应商,已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即公司被动持有其它股权的股权。在此情况下可想像的是,注册办事处即代表“处所”,而注册代理人即代表“雇员”,二者足已符合经济实质规定的要求,且符合指引规定。
开曼实质法对离岸架构将造成什么影响?
1、对于投资基金的影响经济实质法不会影响境外投资基金架构,因为基金下设立的SPV并不适用于经济实质法,同样,因为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并不在开曼,所以也不受影响。
2、对于红筹架构的影响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是否会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需根据公司实操情况具体分析。
3、对境外信托的影响信托业务仍不受经济实质法影响,因为经济实质法只是针对公司与合伙企业,并且经济实质法下的九类“相关活动”并不包括信托。
2021经济实质申报更新
自2021年6月30日起,经济实质申报要求已扩展至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合伙企业」)。新要求规定所有合伙企业,不论每年是否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每年年审时向TIA提交经济实质通知以申报其是否正在开展相关活动。
根据《2021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规定日期)(修订)条例》,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合伙企业,若开展任何相关活动,其开展相关活动之日起必须进行经济实质检查以满足经济实质法之规定。而所有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存在的合伙企业,则必须在2022年1月1日起进行经济实质检查。
如果开曼公司停止运营怎么办?
经济实质要求仅适用于在财务期间进行相关活动的法律实体和相关实体。如贵公司在财务期间没有开展任何活动,则不属于开展相关活动,也就不在经济实质法规的管辖范围之内。
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 / 开曼群岛对其无任何经济实质要求。但自 2020 年起,贵公司仍将受到年度报告和存档义务的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实体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并向TIA提交所需的经济实申报表,TIA将以书面通知有关之实体罚款伍千开曼元(CI $5,000),同时每天加收伍百开曼元(CI $5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