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VCC架构介绍
2020年新加坡推出一种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构,可变资本公司(VCC),鼓励更多基金在新加坡注册,提升新加坡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资基金中心的地位。
VCC架构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它既可以利用独立公司的制度设立基金,也可以在公司架构下组成所谓的伞形基金,以拥有数个子基金。
VCC架构在消除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海外投资基金的不便,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为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册和营运提供几乎无与伦比的灵活性。
VCC在家族基金中的应用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新加坡约设立了250个VCC。其中,近20%的VCC是由单一家族办公室和联合家族办公室设立的。
VCC的伞/子基金结构,对于很多大家族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放置资产的方式。伞形基金可以将不同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甚至不同的投资者安置在不同的子基金内,每个基础子基金相互隔离,使其资产和负债都有着合法的隔离。也就是说,VCC伞型基金架构下各子基金的资产和债务相对独立。
伞型VCC的子基金不是独立于VCC的法人,但是,每个子基金可以独立的起诉或被起诉,资产也是分离的,如同独立的法人。而且,VCC的伞/子基金结构不仅可以多种类投资,还可以通过梳理每个子基金的类别来实现一个伞架构下同时管理多个多样的子基金的目的。
新加坡VCC和开曼SPC对比
开曼SPC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即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是常见的伞形基金架构,SPC下可以设立多个SP ,每个SP的资产和负债都是独立的。
新加坡VCC框架与开曼SPC相比,VCC有其独特的设立及规范要求,主要区别如下:
1、董事
新加坡VCC:
(1)至少一名董事为新加坡居民;(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工作证持有人)
(2)至少一名董事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或合格代表;
(3)如VCC或其子基金向散户发行,则该基金为“授权基金”,其董事会中应至少应有三名董事,其中一名为新加坡居民,一名为基金管理人主管,另一名为独立董事。
开曼SPC:
(1)仅须一名董事,对居住地无要求;
(2)董事无须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3)董事无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3)董事具有信义义务。
2、基金管理人
新加坡VCC:须持牌为持新加坡牌照的基金管理人,且所有资金均须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开曼SPC:可申请豁免。
3、行政管理人
新加坡VCC:须聘任新加坡本地行政管理人。
开曼SPC:未强制要求聘任行政管理人。
4、托管人
新加坡VCC:除非满足豁免情形,否则应聘任托管人,托管人应符合《集合投资计划守则》规定的资格要求。
开曼SPC:未强制要求聘任托管人。
5、财务审计
新加坡VCC:
(1)须在成立三个月后聘任以为新加坡境内的审计师;
(2)授权基金须按照Code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Pap-7审计;
(3)限制/豁免基金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审计;
(4)财务报告非公开;
(5)须提交至ACRA;
(6)VCC首个财政年度不得超过18个月。
开曼SPC:
(1)须再提交首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前聘任符合CIMA要求的开曼审计师;
(2)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非高风险管辖区域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3)财务报告非公开;
(4)须提交至CIMA。
6、税收优惠政策
新加坡VCC:
(1)VCC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申请企业所得税豁免政策;
(2)VCC申请税务豁免时间较长(6个月或以上),且基金管理人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进行管理。
开曼SPC:不适用。
7、保密性
新加坡VCC:
(1)股东名册、章程和财务报表无须提供给公众审阅;
(2)对于其他登记文件,公众可在支付一定费用后进行查阅;
(3)VCC财务报表包括全部子基金的账目。
开曼SPC:除开曼政府和法律规定情况外,任何公众无法查阅基金的信息及文件。
在离岸基金的监管趋势日渐趋严的背景下,新加坡VCC投资基金为全球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也为投资人提供了一个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