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家族信托和离岸家族信托的差别
家族信托也近些年一直备受关注,家族企业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架构来管理企业资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实现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的目的。
境内家族信托和离岸家族信托的差别
设立家族信托一般有两种选择,境内设立在岸家族信托和境外设立离岸信托。两者相对比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多层架构设计
国内家族信托大多直接持有信托财产,离岸家族信托则基本通过多层架构控制境内外资产。较为常见的模式是在海外实际控制架构的顶层嵌入家族信托进行持股,即先在某离岸地(如百慕大群岛)设立离岸公司(SPV)直接或间接控制国内或海外资产,再通过家族信托间接控制离岸公司。实践中,SPV如何构建及构建层级,考虑包括如何交叉持股将境内资产转移,如何设置设立人的股权比例以利于公司长久控制,以及不同离岸地的税收及法律政策等因素。
2、保护人的角色安排
离岸家族信托中大多会设置保护人的角色,发挥监督的作用,在信托结构中监督及保障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长期存续过程中更好地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去履行管理和分配的职责。这也是英美法系下成熟信托的重要要素之一。目前,很多离岸地针对信托保护人在信托法律中均作了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借鉴大陆法系的监察人制度,部分在信托架构中亦引入监察人角色,发挥类似的作用。但当前国内信托立法仅对公益信托设置监察人有明确规定,非公益信托尚无相应的法规。
3、受托人多样化
国内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基本都由持牌的信托公司担任,离岸信托受托人除了持牌信托公司(包括隶属于金融集团的信托公司和独立的持牌信托公司)外,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也可以担任。PTC一般由一个或数个家庭成员设立,通常可同时担任一个或数个关联家族的家族办公室。鉴于PTC在保留家族控制权、家族财富传承的稳定性以及良好的保密性和灵活性方面具备优势,近年来在离岸家族信托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4、受托财产更丰富
受限于国内信托相关配套法规的缺失,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财产较为单一,大多为资金形式,少量装入上市公司股权,且整体规模较小。相较而言,离岸家族信托受托财产更为丰富,除了现金外,更多以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等作为核心资产纳入,规模大且设立时间较长,更能起到家族传承的作用。
5、可进行全球资产配置
海外家族信托历史悠久,受托人多为经验丰富的信托公司或PTC,具有专业的投资能力,同时可根据设立人的意愿在全球进行资产配置。国内家族信托财产运用一方面资产端的境外资产较难装入境内信托,另一方面投资端主要在境内进行资产配置。部分信托公司已具有开展QDII业务资格,但整体而言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
离岸家族信托架构
离岸家族信托的架构中一般包括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基本要素。
1、设立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成立相应的家族信托,并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财产至信托架构中;
2、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约定的方式持有、运营这些财产并按契约所指定的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所产生的收益;
3、受益人接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收益。
离岸家族信托类型
离岸家族信托根据信托契约中处置条款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受托人掌握主动权的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即设立家族信托时在信托契约中给予受托人自由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去酌情决定如何给各个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包括决定谁可以成为受益人、每个受益人获得多少分配、分配的时间安排等等,也称为全权委托信托。
另一类是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行事的固定权益信托(Fixed Interest Trust),即设立人对信托财产的分配和管理运作方式均作出非常清晰的规定,而受托人对信托资产分配也没有酌情处置权。该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的收入和资本的特定部分拥有固定的既得利益。这两种类型分别对应境内的自主决策型家族信托和受托管理型家族信托。
两种类型对受托人的能力提出不同要求。自由裁量信托赋予受托人的权利范围空间较大,不仅需要受托人在前期信托设立时审慎设计,平衡各参与角色权利与义务,而且鉴于其在信托投资决策上掌握主导权,对其资产管理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固定权益信托由于在设立时委托人便有了明确的要求,受托人只要按照契约事务性管理即可,因此对受托人的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在海外,自由裁量信托具有隔离保护功能强、税务筹划效果佳的特点,更能有效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功能,因此运用较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