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盘的方式
首先,公司清盘和破产并不是一回事。两者的区别可以这样理解,清盘是一种法律程序,而破产是一种状态。
公司清盘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是指公司运作停止,全部资产在短期内低价出售,偿还之前未付款项,而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连串过程。
公司破产是一种状态,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如果香港公司要清盘,该如何操作呢?
香港公司清盘的方式
香港公司清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动清盘,另一种是强制清盘。
1、自动清盘
在香港,债权人有权提出将公司自动清盘。此类清盘可以是公司本身通过特别决议,将公司自动清盘结业。决议出炉当日,清盘程序便正式开始,有关决议的通告须于决议通过的14天内刊登于政府宪报中。
自动清盘程序一旦开启,公司必须停止所有业务营运,但对有利于清盘的运作除外。董事局的所有责任、权力和权利都会被停止。
不过,清盘人仍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一名董事(或一名以上公司高层)继续执行职责。除非清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提出或批准,否则任何股份转让都属无效,而公司成员及股东的身份均不能变动。
2、强制清盘
强制清盘是由法院颁布清盘命令下强制执行的。香港高等法院通常基于下列情况,决定颁令将一间公司清盘:
(1)公司无力偿还其债权人10,000元或以上的债务。
(2)法庭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平公正的。
(3)公司已藉特别决议案,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
清盘带来的影响
自愿清算的影响:
1、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公司必须停止经营业务,利于清算所需的除外;
2、董事的权力将终止,但清算人已决议董事应继续行使该等权力的情况除外;
3、非经清算人同意或清算人批准,任何股份的转让无效,并不得改变任何股东的身份。
强制清算的影响
1、一经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请,公司应被视为开始清算;
2、一旦开始清算,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任何股份的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改变,均属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3、公司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或限制针对公司的任何未决诉讼或程序;
4、申请人认为公司财产面临危机的,可以在解散申请受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临时清算组,对申请受理前的公司财产进行保管。
开始清盘的后果
清盘程序开始,公司便须停止业务经营,期后的所有股份交易亦失效,除非得到清盘人的批准。公司正在清盘的声明必须于公司发出的每张发票、订单和信函中列明。清盘人更有权将公司成员免职。
在公司股东议决下自动清盘时,公司董事的一切权力实时终止;若属债权人提出下的自动清盘,董事的所有权力亦会于清盘人任命时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