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基金组织形式
设立离岸基金,为何投资者都分外青睐在BVI设立基金呢?因为BVI监管宽松,在BVI设立的基金不但有的架构可以做到豁免审计,甚至对投资人是没有起投门槛,也不需要做合资格投资人的认定。对于投资者来说BVI可谓天堂。
BVI基金组织形式
BVI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BVI商业公司 / SPC
根据FSC公布的数据,在BVI设立的大多数投资基金为根据《商业公司法(2004)》设立的商业公司。BVI商业公司可在FSC批准后,选择根据《商业公司法(2004)》和《投资组合公司条例(2018)》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以下简称“SPC”),以伞形基金方式运作。现有BVI商业公司也可向FSC申请转化为SPC。此外,在被迁移公司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开曼豁免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均可迁移至BVI继续存续。
2、BVI有限合伙企业
BVI早期的《合伙企业法(1996)》(以下简称“《1996年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1月生效以来,虽为有限合伙实体的设立及运营提供了法律指导,但并不适合于私募投资基金。2017年,BVI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法(2017)》(以下简称“《2017年有限合伙法》”)取代了《1996年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有限合伙”的内容,通过创设一系列新的制度使得BVI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则更加健全。
3、私人信托公司
作为基金组织形式的一种,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采取私人信托公司 (以下简称“PTC”) 设立的BVI投资基金并不常见,其大多出于监管要求、税收或保密性考虑。PTC不要求设定起步的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无须FSC事先批准且无需委任财务审计师。
BVI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要求
BVI有限合伙企业由注册代理人注册备案成立
1、每位普通合伙人或其代表须签署一份声明并明确:
(1)有限合伙企业的英文名称及其外语名称(如适用);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3)有限合伙企业所聘用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4)每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5)合伙关系的持续期限;若为无限期合伙关系,须就此作出声明。
2、如果普通合伙人希望该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则须由每位普通合伙人或其代表签署一份相关声明。
3、注册代理人签署同意书同意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代理人。
所有符合LPA要求的申请将会收到由BVI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处主任发出的注册证明书(申明了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式成立日期载于注册证书上。
BVI有限合伙企业运营管理要求
1、BVI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要求是非常直接明了的。每个合伙企业必须拥有一个BVI本地注册办事处并指定一个当地的注册代理人。成为注册代理人的条件须符合1990年颁布的《BVI公司管理法》或《银行与信托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代理人不可成为其有限合伙人之一。
2、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在其注册代理人办事处,或者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在BVI境内或境外的其他某个或多个地方保存企业的财务记录及重要文档,且能充分展示和解释公司的各项交易,并在任意时候能够合理明确企业的财务状况。
3、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交易,或者有关终止商业关系的所有财务记录和重要文档必须自该交易完成之日或商业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看,LPA带来了更高的确定性,明确了合伙人的交易、变更、各项义务和责任,以及合伙企业的终止及之后的资产分配规则。
从企业成立的角度来看,LPA废除了需提供合伙公司章程的要求,且有限合伙协议和对普通合伙人的任何变更都无需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