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主体类型介绍
马来西亚作为东盟的创始国之一,其商业环境和营销效率位居全球前列。当地政府鼓励外商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本文将对适合外商在马来西亚投资的主体类型做介绍,以供参考。
外商投资主体类型介绍
马来西亚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主体类型主要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
●公司
马来西亚公司类型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最受外国投资者青睐。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通常以 SDN.BHD.结尾,SDN是马来语“私人”的缩写,BHD马来语意为“有限”。SDN BHD是指私人有限公司,单纯BHD 一般指“公众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除了马来西亚公民,任何持有居民人才证(RPT)、永久居民(PR)、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MM2H)的外籍人士均有资格任命为本地居民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需要提交周年申报表和财务报表,通常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但对于符合特定资格标准的公司可免于审计。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至少由2名及以上的合伙人组成,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团体,仅以出资份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须委任一名马来西亚公民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作为企业合规官,合规官可以是合伙人之一或者根据2016年公司法有资格担任秘书的人员。
该类型实体相较于公司而言,通常每年只需提交周年申报表,无法定审计要求,合规成本较低,更适合刚起步的初创企业选择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
●分公司
外国公司可选择登记成为本地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由于分公司是其外国总公司的延伸,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仅限于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而且部分商业活动在马来西亚受限,比如分公司不得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务。
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且无需本地居民出任董事,注册程序简单,适合外国公司将其品牌拓展到马来西亚开拓市场。
●代表处
设立在马来西亚的代表处是指在由外国企业或组织在马来西亚设立的派出机构。
代表处不能从事实际的商业交易行为,比如签订商业合同、销售产品等,通常是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之前设立,目的在于收集市场或投资信息,提升双边的贸易联系,或者促进将来马来西亚产品的出口,以及承担研发工作。
如何选择投资主体
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长期开展业务的,可以根据其商业目的考虑选择设立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如果仅希望开展有限的活动的,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
在实操中,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更为常见的选择。外国投资者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考虑是否选择与马来西亚本地合作伙伴合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是否存在土地需求。目前马来西亚对于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投资项目存在土地需求则建议选择与当地企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以便于获取土地。
(2)是否存在行业准入限制。马来西亚在部分行业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做出了限制,如石油、通信、批发和零售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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