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SPC基金的优势
我们发现在企业选择设立离岸基金时多数选择在开曼和BVI两大离岸法区,因为开曼和英属BVI政局稳定,致力于推动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均源自英国普通法,并辅之以健全、与时俱进和商业为主的地方立法(尤其是在基金领域),以确保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基金可成为国际公认的投资工具。
开曼SPC基金的优势
1、灵活的投资组合:SPC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组织形式,一个SPC内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简称SP),且没有数量限制。对于SPC内部各SP所投资的产品、产业、国家、市场亦没有限制。
2、独立的资产及责任:各SP独立的资产及责任是SPC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大多数投资人选择SPC的重要原因之一。
3、SPC与各SP人格不分离:虽然SPC内部对资产与责任进行了区分,且在SPC内部各个SP相互独立,但根据公司法SPC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主体,SPC与各SP在公司人格上并不是分离的。
4、高效且高性价比:在一个SPC内部设立多个不同类别的SP,可以使得设立一个SPC而实现多个不同资产的投资和管理。从成本、销量的角度而言,SPC亦有非常大的优势。
其实SPC就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设立的一个SPC形式的豁免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投资人发行不同的投资组合,各投资组合之间的资产及责任相互分离。
BVI基金的优势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自1998年开放离岸基金市场以来已注册的受监管的基金数量达到3400多只。而此并不包括大量依照当地法律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数量。由此可见在BVI注册基金已经成为主要选择之一。
除了税率以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基金的特殊优点是:美元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官方货币,没有外汇管制或资金转移的限制。同时基金在选择和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及本身的内部结构,都有更大的操作灵活性。
BVI投资基金可依照《英属维京群岛2004 年商业公司法》设立为有限公司,或依照1996年《合伙法》(Partnership Act,1996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设立为国际有限合伙模式,或者以最常使用的单位信托,作为开放式基金或者封闭式投资基金的载体。因此基金可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而采取公司、合伙、单位信托作为结构选择的考量。
设立基金公司形式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基金可根据投资者要求设立为公司、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1、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最常用作设立开放式投资基金;
投资者责任限于已缴或认缴的金额
2、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可组建任意数量的独立投资组合;
特定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与其他独立投资组合独立;
3、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
最常用作设立封闭式基金,但也可用于设立开放式基金;
非独立法人;
由普通合伙人管理。
不管在开曼还是在BVI设立离岸公司,都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