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豁免简介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
若申请成功后,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会不定时复查,以我们的经验来说,短则两年一次,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
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

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

我们的优势

50 办事处

全球50多个国家/地区设有办事处。

9,000+ 职员

包括资深的专业领导层和拥有各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20万+ 客户

包括财富杂志全球500强至初创公司等不同规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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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400家港股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和首次招股等服务。

>50% 全球500强企业

为《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中50%的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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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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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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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裁 – 离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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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

典型客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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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田

行业:汽车、飞机、引擎和动力设备

公司:三菱重工

行业:工业设备, 工业和建造业, 可再生能源与环境, 机械,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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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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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防产品、视频处理技术、视频分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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